粤地税函[2007]6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1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下列文件一并废止: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粤税三字第09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634号      2007-09-1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下列文件一并废止:

  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粤税三字第097号)。

  二、《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2]304号)。

  三、《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1]071号)。

  四、《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1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      2007-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税务总局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份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2号)。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5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272号)。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2号)。

  (六)《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

  (七)《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036号)。

  (八)《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81号)。

  (九)《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18号)。

  二、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

  (一)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中第三条“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二)取消《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三)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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