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税方式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8]245号 2008-05-2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税收信息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省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税系统的开发建设。目前已实现了“通过读卡器及电脑上网”及“通过电话报缴终端”两种远程抄报税方式(具体介绍见附件1),并已在长沙、湘潭进行了初步试点。从试点情况看,相关软硬件系统基本能满足业务需求,税控收款机用户选择远程抄报税方式后,可足不出户,完成税控开票数据的抄报、申报缴税、票表比对及清零解锁等涉税业务,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也减轻了基层办税厅的排队压力。 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税系统是网上办税厅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配合做好全省网上办税系统的推广应用,省局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税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安排 (一)2008年6月至8月为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税方式推广试用期,在此期间内省局分月安排推广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根据省局要求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2008年6月,每个市州选择一个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在办税服务厅内提供两种远程抄报税方式所需设备及资料进行宣传演示,并供纳税人自助使用,其中,所需读卡器由税务机关自行调剂,电话报缴终端由湖南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克公司)免费提供。同时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10户纳税人试用远程抄报方式(其中读卡器及电脑上网方式和电话报缴终端方式各5户),以此为样板,起到宣传发动的作用(长沙的试点户数可适当增加)。 (三)各市州局应核实试用纳税人是否符合参与试点要求,在5月28日前确定好参与试点的纳税人名单,并告知相关的税控厂商及艾博克公司,同时将名单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35号FTP服务器/各地上传/征管处/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税试点用户名单/)。 (四)税控厂商和艾博克公司取得试点名单后,应主动对试点纳税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正确抄税方式的培训、使用电话报缴终端的培训及基本操作流程的培训(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对购置税控IC卡读卡器的纳税人,应做好驱动安装及相关服务工作。 (五)6月征期内,试点税务机关应协调艾博克公司、税控厂商完成以下工作:在6月5日前,将纳税人远程抄报税所需设备安装调试到位,通知纳税人在签约账户存足当月税款,为采用读卡器及电脑上网方式远程抄报税的纳税人办理网上办税厅用户注册;6月6日至10日,辅导纳税人进行远程抄报税。 二、相关单位推行工作职责划分 (一)税务机关做好网上办税厅及远程抄报税方式的宣传、对内培训工作,同时对纳税人的有关咨询做好解答服务工作。 (二)艾博克公司承担电话报缴终端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并根据税务机关的业务需求,完善远程抄报税系统及网上办税厅其他模块功能,提高稳定性。 (三)电信部门确保通信线路及接入平台的畅通。 (四)各税控厂商做好读卡器的备货、销售及服务工作,同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合适的抄报税方式。 三、相关费用及优惠政策 (一)经与税控厂商和艾博克公司商定,读卡器的费用和电话报缴终端的费用最高限价分别为200元和500元。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监督,对擅自提价的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纳税人购置读卡器的费用和购置电话报缴终端的费用,均可并入税控收款机购机费用一年内在新增税款中抵免。 (三)个体双定户可免费使用网上办税厅及电话报缴终端内的简易申报模块完成申报缴税,另自行承担上网费用及通信费用。 (四)个体建账户与小规模企业选择电子申报缴税的,应按照我省电子申报软件收费标准交费(2008年7月1日前可按湘国税函〔2008〕121号文件享受优惠价格)。 四、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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