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366号 2009-05-0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因未将发生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计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销售(营业)收入基数,而造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相关行次纳税调整与实际应调整额不符的,其差异部分在该表第40行“20.其他”行次填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2009-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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