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就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用及佣金,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文件强调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的完整性和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独立性,分别列支,不能混为一谈,便于各个方面的管理。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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