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0]39号 2000-08-14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财政、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8月3日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 为使我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合理调整国家、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分投资主体、投资性质和来源渠道,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 (一)交通基础设施。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地级以上公路运输站场项目。 2.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内河25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 3.干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用线)。 4.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 1.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厂。 2.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3.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4.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三)城市基础设施。 1.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 2.日处理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3.日处理3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 4.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 5.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 (四)农业基础设施。 1.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工程、西江干流防洪工程。 2.日供水利能力6万吨以上的管道、渠道及泵站工程。 3.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水利枢纽工程。 4.中央直属粮库和自治区重点粮库。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报批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逐级报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建设单位在向自治区计委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具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在自治区计委或转报国家计委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2年期满,如需继续作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继续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年期满,如需继续占用的,由用地单位继续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五)建设用地有关方案的编制报批。 1.项目用地跨地市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在同一地市内跨县(市)的,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有林地的,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参与方案的编制工作。 2.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用地方案和说明书,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需要转报国家批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 (六)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时限与监督。 1.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编制各种方案和说明书,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 3.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超过受理审批时限时,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超时原因。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为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体现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优惠照顾,凡征地补偿倍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取其低限,以县(市)为单位发布执行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用地单位可根据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全区统一的补偿倍数,计算建设用地所在县(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具体被征用地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依法确定。 (二)被征用地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确定。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统计数据,制定全区各县市的水田、菜地、鱼(藕)塘,按各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6倍补偿。 3.征用前已有收益的用材林地、薪炭林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经济林地按旱地5倍补偿,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按旱地9倍补偿。未有收益的,根据长势按旱地2倍补偿。 4.轮歇地、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3倍补偿。 5.荒草地、荒山、荒地及其他土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70%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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