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4月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8
摘要:  一、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

  十一、2008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通知》明确: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十二、2008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33号
  《通知》明确: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十三、2008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2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企业数控设备或功能部件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0台/套,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重型数控设备和超精密数控设备年销售量不限等。

  十四、2008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32号
  《通知》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十五、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58号
  《通知》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两个文件中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的执行问题做出补充通知。内容主要涉及:关于两个文件的执行范围、税务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试点地区进行税务备案的金额等。

  十六、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通知》分别对: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五类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十七、2008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批复》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八、2008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36号
  《通知》明确: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十九、2008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9号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现就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适用对象、备案的办理程序、关于居民身份证明、关于税收征管及其他管理工作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