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2]13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30
摘要: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额入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发[2012]139号            2012-07-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额入库。具体办法由各市局根据所辖试点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省辖市局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见附件1),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备案(上报地址:省局服务器/centre/货物劳务税处)。

  二、啤酒生产企业耗用农产品的核定扣除方法

  啤酒生产企业耗用大米等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按照《实施办法》中第四条“成本法”相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

  (二)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四、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标准

  省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对各市局上报的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已审核确定。现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核定汇总表》(见附件2)发给你们,请各主管国税机关将本机关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的核定扣除标准向社会公告,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

  附件:1-2

  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2.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核定汇总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