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发票管理及网友关注热点政策访谈
来源:广州国税
作者:广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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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23
摘要:5月21日上午,广州市国税局举办 营改增 发票管理专题解读 在线访谈。广州市国税局副局长杨伟文、广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骆翠敏、广州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票证中心)副处长李静,广州市国税局海珠区局副局长罗树丰,在线解答了 营改增...
李增云〔主持人〕:如纳税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上述服务终止等情况应如何处理呢?
杨伟文:(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二)如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资料: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的销货方企业,需要提供电子文档及一份纸质;手工填报的企业,需要提供纸质一式两份)。2.对应的蓝字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如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相关联次复印件。对应蓝字发票未认证的还应提供原件)。3.书面说明(销货方申请时提供。销货方纳税人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于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提交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货方纳税人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于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可参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并使用独立的申请表格。
李增云〔主持人〕:好的,谢谢杨局长的详尽介绍!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骆处长,请问在报告时具体有什么要求呢?
骆翠敏:目前国税发票一般采用验旧供新的形式,纳税人在领用新发票时,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通过防伪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提供《税控发票销项情况统计表》,通过非防伪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提供由U盘或3.5寸软盘存储的有关电子开票数据:如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打印发票的,可直接查询和导出有关发票数据清单;如使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和客运限额发票的,需通过《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已开具发票的一次录入和二次录入,对碰无误后导出相关发票数据清单。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量大的CA证书纳税人,可登陆广州市国税局网上办税厅1号窗口报送普通发票的电子开票数据,并打印《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替代U盘报送。
纳税人凭上述发票使用情况资料,以及《发票领购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税控系统打印的开票清单代替存根联)前往办税服务厅前台验旧,有空白发票需缴销的应同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有作废发票的必须携带所有的作废联次,有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开具红字发票有关要求携带相应的红字发票、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付款方有关书面证明等材料。
李增云〔主持人〕:好的。那么,广州市纳税人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除了自行领购发票开具以外,是否还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有什么要求吗?
骆翠敏:零散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粤国税发〔2008〕242号),代开普通发票有以下适用对象:
1.固定业户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领购发票的固定业户,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其在限期改正期内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纳税人应到业务发生地所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购货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有本辖区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劳务方要求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时,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持有本辖区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应为广州市。
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李增云〔主持人〕:谢谢骆处长的详细介绍!李处长,请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如仍有未使用完的原地税印制的冠名发票的,应如何处理?同时,纳税人应如何申请印制国税企业冠名发票呢?
李静: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2年3号通告)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并应根据用票情况,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对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卷式发票)中使用地税机关统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凡仍需继续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的,使用的统一发票比照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试点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应具备如下条件: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4.每月发票的使用量超过50本;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如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也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并且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3.统一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具备上述条件后可携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企业衔头发票票样(一式三份);4.发票专用章印模;5.计算机开票软件使用说明书(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李增云〔主持人〕:好的,谢谢李处长。嘉宾们的介绍暂且先到这里,非常感谢三位嘉宾!现在已经有网友对我们今天的主题进行提问了,下面我们来回答网友们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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