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发票管理及网友关注热点政策访谈

来源:广州国税 作者:广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5-23
摘要:5月21日上午,广州市国税局举办 营改增 发票管理专题解读 在线访谈。广州市国税局副局长杨伟文、广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骆翠敏、广州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票证中心)副处长李静,广州市国税局海珠区局副局长罗树丰,在线解答了 营改增...

  报税人员问题:我们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会产生装卸,仓储服务,按文件运输为11%税率,装卸,仓储服务为6%;我的合同的账务都是分开核算的,应该是分开开具发票,我有两个问题1.可主管国税说我们只能开具运输费用项目11%的发票,不能分开开具6%的装卸或者仓储服务项目的发票。理由是我没有装卸的营业范围,我想问,运输过程没有装卸怎么完成呢?2.我的客户拿着我全是运输项目的发票,在抵扣对方税务局说不可以抵扣,因为按合同,装卸,仓储服务为6%,应该分开项目开具才能抵扣。
  
  以上是这次营改增给我公司带来的麻烦,搞得我业务都没法做了,真望能帮忙解决。
  
  骆翠敏回答:您好!第一个问题:如果可以分开核算,可按实际业务分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个问题:如果合同将不同税目的服务项目分开,且能够分开核算,可要求开具方分别开具。如果开具方不能分开核算合同项目,按适用税率从高征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可按规定认证抵扣。抵扣方税务机关如认为抵扣联有疑问,可按规定开展协查。
  
  jojo问题:我司是“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对方的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吗?
  
  骆翠敏回答: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
  
  哆啦A懵问题:“完全在境外消费”很难理解,广告在国外的互联网上投放,算完全在境外消费吗?外国企业的专家通过越洋电话接受我司在国内的咨询,算完全在境外消费吗?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骆翠敏回答:您好!如果广告全部在境外投放,属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第(一)款,不征收增值税。如开展国内业务需咨询外国企业的专家,属于进口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应进行代扣缴增值税。
  
  HJ问题:我司属出口企业,营改增后,我司收到国际海运代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示项目为“代理海运费”(货代公司称分管税局要求其开具的发票项目只能是“代理海运费”),但其中实际包含码头费、文件费等。请问我司如何进行进项抵扣?
  
  骆翠敏回答: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口业务中,接受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取得国际海运代理公司开具,且合符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相符的,于认证相符次月申报期内,可申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囧了个囧问题:营改增后,应该交国税的,交了地税,应该开具国税发票的,开了地税发票,应该如何处理?可否用国税发票冲减营改增后开出的地税发票?
  
  罗树丰回答:如果已经申报了,就不作调整。如果没有申报的,就各自的发票可作废的,做作废处理。如果不可作废的,则做红字发票处理。然后按正确的税种鉴定开具发票及申报。
  
  海利问题:按照税局相关规定,出口企业代付海运费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但是其中包含的码头费、文件费等,货代公司一并开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海运费”项目中,请问企业是否抵扣进项税。
  
  骆翠敏回答:您好!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
  
  囧了个囧问题:我公司现在打算买一台车,主要用于出租,即有形动产租赁业务,但据了解,这台车购入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密文区中没有密文,因为销售方没有使用税控盘开具,请问,这种情况我司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骆翠敏回答:您好!您可退回原发票,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可抵扣(带密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sunny问题: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如何区分“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罗树丰回答:您好!如果取得的专用发票是用于应税服务或劳务的,则可以抵扣。如果是用于非应税服务的,则不可以抵扣。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和劳务,属于用于应税服务或劳务;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服务和劳务,属于非应税服务。例如:为单位饭堂购买一台机器,就属于非应税服务;又如:为单位幼儿园购买电脑一批,则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tutu问题:对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出租车统一车票和客运微机发票的,如何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和验旧?
  
  罗树丰回答:您好!使用出租车统一车票和客运微机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上述两种发票验旧时,只需报送汇总开票数据。
  
  我来围观问题:请问一般纳税人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吗?
  
  骆翠敏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若小规模纳税人收到符合开票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记账凭证,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建议可向其开具普通发票。
  
  极品货车问题: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应使用何种发票?
  
  罗树丰回答:您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暂时以通用机打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代替购付汇联使用。
  
  小+问题:请问客运限额发票在哪里可以看到票样啊??怎么识别真伪,有哪些防伪标识?
  
  李静回答:您好!该发票是省局统一监制的新增票种,客运限额发票的防伪标识与广东省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特征一样(详见国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
  
  大头问题:试点纳税人如何对11月1日前开具的地税发票作冲红处理?
  
  李静回答:您好!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刘会问题:出口服务应领购什么发票开具?
  
  李静回答:您好!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的规定,根据纳税人类型和所提供的服务所属行业分类,对照选择使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
  
  暴龙哥问题:想问问,对境外企业提供举办展会的服务,系咪开国税的发票?我是小规模,系咪开通用机打?
  
  李静回答:您好!组织、安排会展服务属于营改增业务,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
  
  菜菜问题:请问一下营改增企业如何申请企业自印发票?希望告知申请的流程以及所需资料
  
  李静回答:您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应具备如下条件: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4.每月发票的使用量超过50本;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如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也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并且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3.统一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具备上述条件后可携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企业衔头发票票样(一式三份);4.发票专用章印模;5.计算机开票软件使用说明书(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菜菜问题:忘了问了,请问营改增的展览公司举办展会的时候,门票是用国税监制的门票,还是和以前一样用地税监制的。
  
  李静回答:您好!应使用国税监制的门票。
  
  哆啦A懵问题:2012年11月之前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在应该如何开具普通发票冲红啊?已抵扣如何冲?未抵扣如何冲?
  
  骆翠敏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发生如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已抵扣的,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丹馨儿问题:你好,请问一下当企业开具货物运输的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必须要客户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和相关的资料?
  
  骆翠敏回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要求客户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李增云〔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四位嘉宾,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我们下期访谈再见!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