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发票管理及网友关注热点政策访谈

来源:广州国税 作者:广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5-23
摘要:5月21日上午,广州市国税局举办 营改增 发票管理专题解读 在线访谈。广州市国税局副局长杨伟文、广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骆翠敏、广州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票证中心)副处长李静,广州市国税局海珠区局副局长罗树丰,在线解答了 营改增...

       5月21日上午,广州市国税局举办“‘营改增’发票管理专题解读”在线访谈。广州市国税局副局长杨伟文、广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骆翠敏、广州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票证中心)副处长李静,广州市国税局海珠区局副局长罗树丰,在线解答了“营改增”相关发票管理问题及网友关注热点问题。
  
  以下为访谈内容摘要。  
  李增云〔主持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2012年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其中广东省已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根据有关规定,广东省试点纳税人原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的发票使用期限至2012年10月31日止,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其结存的地税发票应向原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本期访谈主要关注我市“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管理问题。下面就让我们请出本期的访谈嘉宾,他们是: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杨伟文副局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骆翠敏副处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李静副处长,以及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罗树丰副局长。欢迎四位嘉宾的到来!
  
  杨局长,您好!首先,围绕今天的访谈主题,请您先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使用什么种类的国税发票?
  
  杨伟文: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为或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上述增值税应税行为,接受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
  
  提供客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自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地区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李增云〔主持人〕:好的,谢谢杨局长!李处长,您好!通过刚才杨局长的介绍,大家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所需使用的国税发票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请问国税发票与地税发票在使用上有何异同?
  
  李静:(一)联次上的差异。记账联和发票联是国税发票(定额和限额发票除外)最基本的联次,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还包含了存根联,三联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还包含了抵扣联。六联式或五联式的发票除上述基本联次以外其余联次为空白联次,便于纳税人作购付汇或其他需要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和客运限额发票为单联发票,其存根联和发票联同时印制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开票限额上的差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通过税控设备来限制(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须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每张发票开具的不含税总金额不得超过限额位数。通用机打发票有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和十万元版4种,通用手工发票为百元版,百元版发票可以开具价税合计1千元(不含)以下的金额,千元版可以开具价税合计1万元(不含)以下的金额,万元版可以开具价税合计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金额,十万元版可以开具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金额。通用定额发票有壹至壹拾元版、贰拾元版、伍拾元版、壹佰元版4种,客运限额发票有壹至贰拾元版、贰拾壹至壹佰元版2种。
  
  (三)开具器具上的差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通过货运税控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通过在普通计算机上安装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或经税务机关认可备案的开票软件来开具。《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在省局、市局网站上均有下载。打印上述发票均需使用针式打印机。
  
  (四)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同时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等各项发票管理文件的规定。
  
  另外,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填开要求:(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李增云〔主持人〕:好的,谢谢李处长的详细介绍!骆处长,您好!请您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对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购置和使用方面的问题好吗?
  
  骆翠敏:好的。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可选购),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或税控盘)领购发票、抄报税。根据发改价格〔2012〕2155号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其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报税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国税发〔1999〕221号)。税控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已在各地建立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负责广州市的有:1.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下属的广东金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赛格特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税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纳税人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2.广东百望九赋电子有限公司(负责纳税人端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根据国税发〔1999〕221号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1.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李增云〔主持人〕:好的。那么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相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呢?
  
  骆翠敏: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税函〔2009〕617号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精神,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李增云〔主持人〕:谢谢骆处长的介绍!罗局长,您好!请您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发票申请领购手续好吗?
  
  罗树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的,还需要先通过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审批。纳税人凭以下资料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后退还)。上述申请有两种途径办理,第一种是CA证书纳税人通过登陆广州市国税局网上办税厅2号办税窗口进行纳税人票种核定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预受理),并在网上查询事项办理进度和获取审批结果;第二种是直接携有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受理,然后通过网上办税厅或市民邮箱获取审批结果。(申请或变更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批复除外,需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改变而需要变更发票用量、开票限额的,也依照前面所述的程序申请办理。
  
  李增云〔主持人〕:那么,请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使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具体如何操作呢?
  
  罗树丰:纳税人须通过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现行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普金发票打印系统”、“(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并应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已开具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
http://portal.gd-n-tax.gov.cn)、广东省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下载使用,下载中已附带操作说明;“普金发票打印系统”可通过纳税人权益网站(网址http://www.taxrights.cn)下载使用;“(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可通过广东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jmyykj.com)办理使用。
  
  李增云〔主持人〕:好的,谢谢罗局长!那么,杨局长,请问广州市纳税人已填开的普通发票,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杨伟文:(一)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可自行作废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收回的发票联需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如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进行红字冲减处理,处理办法视以下情况而定:
     1.购货方发票未入账、销货方发票已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原发票,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销货方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并作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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