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05-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同)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条款废止]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条款废止]2013年8月1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五、[条款废止]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63号)要求,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开展调查核实;试点纳税人应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六、[条款废止]2013年8月1日前,凡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于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七、2013年8月1日前,国税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资格生效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八、2013年8月1日(含)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九、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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