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争论还在持续。在央视节目中,被称为“资深执业律师”的李劲松,根据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房地产相关数据,对全国范围内没有征收到位的土地增值税做了分析测算:2005年至201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总额超过31.2万亿元,中国社科院绿皮书披露,2009年全国房地产行业平均毛利率为55.72%,这几年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爆,没有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收入几乎可以忽略。照此测算,全国各类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超过4.6万亿元。而实际上,征到的土地增值税仅0.8万亿元。这就意味着,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笔者并非税务专家,但想从房地产研究者的角度试作解析。 第一错:高估了行业毛利率 接下来,不妨尝试探究一下4.6万亿元的来历。如果严格按税法,则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所谓增值额,对一般楼盘而言,简单说,就是楼盘销售总金额,减去“扣除项目”,即扣除:地价款、土地及房产开发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5%)。一个项目的增值额,与毛利润呈正相关关系,大概等于:毛利润减去营业税及附加三费(销售费、管理费、财务费)。 2009-2010年A股上市房企三费比率在10%左右,2011年以来明显增长,在12%左右。《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排名前500强的房地产企业三费比率创下近五年内最高值,达13.76%。这里笔者将2005-2012年间的三费率暂按10%。 我们暂按38.5%的上市房企毛利率,按10%的三费、5.5%的营业税进行计算,则31.2万亿元的销售额,对应的土地增值率为23%,对应的增值额为7.2万亿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则对应的土地增值税为2.2万亿元,不足李劲松律师测算值的一半。 第二错:免税政策没搞清楚 2006年之前,九成以上商品住宅,都可算作普通标准住宅,只要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就能免征。2006年后,按照“新国八条”的标准,普通住宅仍超过住宅总量的一半。按上述分析,也即项目毛利率一旦低于35%,增值额就很可能低于扣除项目金额20%,也即可以免税。当然,2005-2012年间的大部分时间,大部分商品住宅项目的毛利率,都能超过35%。但在2005年下半年和2006年的长三角,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一季度的全国,2011年下半年和2012年上半年全国,以及近几年供大于求、价格涨幅很小的部分三、四线城市,毛利率低于35%的项目,数量并不算少,甚至赔钱的项目也存在。 另外,李劲松律师引用的31.2万亿元,是2005-2012年国家统计局口径的新建商品房销售总金额。这其中还包括可售型保障性安居房,比如开发商参与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限价房、棚改房、安置房等。其中经济适用房国家规定开发利润率不能超过3%,即便开发商有所保留,一般不会超过8%,基本上不需要缴土地增值税。至于限价房、棚改房、安置房,还有性质复杂的单位集资房等,其中相当大一部分,也不用缴税,或缴税金额很少。 分析上述的普通住宅与保障房后,可以发现,31.2万亿元当中,包括了相当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楼盘。按20万亿元左右计算,更接近现实情况。而上述计算是按38.5%的行业毛利率,其实这是参照上市房企的水平,而上市公司并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力军。如果按20万亿元销售金额(不包括免税项目),仍按38.5%的毛利率计算,则应缴土地增值税仅为1.4万亿元。2005至2012年间,如果说应缴土地增值税为1.4万亿元,而国家实收土地增值税为0.8万亿元,中间仅有0.6万亿元的差额。对一般项目来说,由于清算时点(竣工且销售率超85%),要比预征时点(房产预售后)滞后2年左右,所以部分税款具有滞后性。 第三错:把“应征不征”错认为是“应缴不缴” 2006年底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进行清算式征收,结果后来仍无法大面积、大规模实施。到了2010年,房地产调控不断升级,尤其是4月份出台史上最严厉的“国十条”,其后就出台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其实之前,各地税务局预征和核征税率都不统一,各自为政,乱七八糟。 另外,2006年底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两类:一是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形,包括已竣工项目转让面积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的。 对开发商而言,第一类情况是必须要主动清算,而第二类则不必主动。也就是说,当前大家谈论最多的“销售超过85%”,并非需要开发商主动清算、缴税,而是具备了这个条件后,税务局“可要求清算”。如果税务局没有要求清算,开发商当然可以心安理得地不清算了。 如果从各地税务部门的执行情况分析,2007年之前,预征率偏低,多数项目在1%左右。2007年之后,有所提高,尤其2010年文件中对东中西部预征率底限做出要求,多数项目预征率提至1.5%左右,其中一线城市较为严格。就2005-2012年而言,如果全国平均按2%预征及核征,按31.2万亿元的销售金额,即需缴的土地增值税为0.6万亿元,考虑到2007年以来实行清算的项目逐渐增多,那么0.8万亿元的国家实际收缴额,比较接近当前各地税务部门的实际实收情况。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笔者并不想否认部分房企存在合理避税或违规逃税的情况。但所谓的“3.8万亿元房企应缴未缴”的推测与判断,涉嫌夸大事实。且经广泛报道之后,严重误导社会舆论。房地产业与房地产税收,确实存在很多需要优化完善的地方,但需要的是理性、靠谱的研究、意见与建议。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 杨红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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