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等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11-0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浙江省邮政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浙江省邮政公司下属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其下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再办理纳税申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下属的市分行、县(市)支行分支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 三、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邮政公司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下属市分行、县(市)支行分支机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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