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不能只关注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振华 人气: 时间:2014-03-03
摘要:  笔者近日在全省国税系统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上,重点讲解了几个不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文件,学员们反响很热烈。大家反映,没想到其他税种的政策规定,对于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这么有帮助。   ...

  笔者近日在全省国税系统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上,重点讲解了几个不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文件,学员们反响很热烈。大家反映,没想到其他税种的政策规定,对于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这么有帮助。
  
  中央补贴不缴增值税但可能要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在取得相关中央财政补贴时,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结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理解所得税执行口径  
  2013年岁末,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73号公告规定,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78号公告规定,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显然,73号公告和78号公告的政策执行口径分别适用于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同时,73号公告和78号公告的政策执行口径有助于理解企业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税前扣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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