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4]29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01
摘要: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6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6.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67.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68.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69.自2013年到2015年,对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从事生态旅游、商务会展、社会化养老三大试点行业的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70.自2013年到2015年,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内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71.自2013年到2015年,在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

  72.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数字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者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4.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5.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软件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文件规定,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

  79.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0.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其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1次免税政策照顾。

  五、优化和改进纳税服务

  81.免收税务登记和发票工本费。对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免收工本费。纳税人领购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82.优化涉税审批管理。在取消、下放和公布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涉税审批服务,着力推进审批事项“先批后审”、“审管分离”、“办管分离”试点工作。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确保各类涉税业务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转办、反馈,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反复跑。

  83.不断创新办税服务方式。对办税服务厅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领导值班制等工作服务制度。拓展网上税务局的业务受理范围,扩大自助办税终端的使用范围。

  84.拓展税法宣传渠道。建立健全税法宣传机制,优化税法宣传渠道,加大税收政策解读、涉税服务承诺、具体涉税流程、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和完善网上纳税人学校,为纳税人提供权威、规范、及时、适用的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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