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00年初建成一座厂房,当年投入使用,按20年计提折旧。2013年,该公司因扩大规模,引进了一批设备,原有的厂房面积不够,只好将原厂房推倒重建。 在账面上,原厂房资产原值减去提取折旧额后的净值为38.5万元。企业新建厂房实际成本为345.6万元。对原厂房的资产净值,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为: 该公司的推倒原厂房重建新厂房,属于“推倒重置”,因此,应将原厂房的资产净值并入重置后的新厂房的计税成本,即新厂房实际成本345.6+旧厂房资值净产38.5=新厂房固定资产计税额384.1万元,在厂房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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