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14
摘要:锯材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锯材加工”(代码:C2011)执行,耗用农产品为原木。未按锯材加工业登记但实际从事该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            2014-11-14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全省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锯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锯材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锯材加工”(代码:C2011)执行,耗用农产品为原木。未按锯材加工业登记但实际从事该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核定扣除方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
(方/方)
整边锯材 原木 投入产出法 1.65
毛边锯材 原木 投入产出法 1.61


  注:整边锯材指宽材面相互平行,相邻材面互为垂直;毛边锯材指宽材面相互平行,窄材面未着锯。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