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两周前提出十条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聚焦金融机构“三农”业务优惠问题。1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税收支持,助力“三农”改革发展。 为进一步缓解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将两项已经执行到期的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提高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积极性 “税收减免为金融机构降低贷款成本留下了空间,有利于更多地支持"三农"降低融资成本。按照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所得利息收入,先要按照5%征收营业税,剩余所得扣除成本后所得利润还要征收所得税。”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表示,“本次会议,一方面是延长优惠政策期限,另一方面还提高了享受优惠政策贷款的额度,等于扩大了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覆盖面。对金融机构而言,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更高了。” 据了解,本次国务院延长的两项“三农”贷款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所列内容,相关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免征贷款所得税对涉农贷款的意义比其他类型贷款要大。涉农贷款有几个特征:一是金额小,又不适合批量化操作;二是客户分布的区域太广,网点服务覆盖范围拉大;三是,贷款客户对金融知识理解普遍偏低,业务营销难度非常大。”一位东莞农商行高层向记者称,这些特征,都决定涉农贷款的业务成本比其他贷款要高很多,减免税收等于降低了业务成本,而且5%的幅度也还不小,大大提高了银行发放这类贷款的动力。 税优贷款限额从5万提至10万 据了解,享受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农户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对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的小额贷款做出了限制,即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因此,决定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上述东莞农商行高层表示,“5万以下的农户贷款覆盖范围不大,限额提高到10万对许多中西部地区的县域机构以及农村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是比较大的。” 国务院还决定,把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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