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17号 2013-01-21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全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5%确定,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98号)中“对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的支出费用标准,我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0%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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