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88]76号 1988-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改变1989年“印花税”缴款的预算级次。即从1989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此项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印花税”改变预算级次后,各地在缴纳“印花税”税款时,仍按《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规定的33款“印花税”科目,并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 我部(88)财预字60号“通知”中关于“印花税”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我部(88)财预字60号“通知”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和缴库办法仍继续执行。 财政部 198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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