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7
摘要:抓好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清理。对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种短训班、特长班、资格认定班、补习班、辅导班及夏令营、拓展训练、职业培训、进修培训、驾校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培训机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严格按规定征税。

  (三)金融保险业

  1.抓好贷款利息收入清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等应税行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22号)“关于财税〔2002〕182号文件废止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要求,高度关注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计税营业额和逾期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征税。

  2.抓好金融商品转让清理。重点清理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是否纳入了征税范围,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执行差额征税。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通知》(豫地税函〔2014〕321号)关于金融业征税要求。重点关注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税问题、买卖金融商品价差确定问题、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利息征税等问题。

  3.抓好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清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93号)要求,重点清理核实金融机构是否将贴现利息收入扣除转贴现(或再贴现)利息后差额纳税、将贴现利息收入按应收票据持有期间按月分摊延迟纳税等问题。

  4.抓好金融经纪业务清理。重点审核金融机构是否把属于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金融经纪业务(金融机构一般称为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理解成“营改增”的范围而缴纳增值税。

  5.关注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而少缴营业税的行为。营业税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要重点核实金融机构往来的划分是否符合营业税的规定,正确划分征免界限。

  6.开展对新型金融业态的清理。加强对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保理业务、股权投资行为等营业税缴纳情况的清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业态的管理,重点对企业各项经营收入、金融创新产品发行方式进行清理,减少管理漏洞。

  7.清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核实农村金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统借统还、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等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准确执行到位,有无擅自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四)生活性服务业

  1.抓好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清理。对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种短训班、特长班、资格认定班、补习班、辅导班及夏令营、拓展训练、职业培训、进修培训、驾校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培训机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严格按规定征税。

  2.开展租赁业务清理。重点清理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3.对营业税重点税源进行清理。对欠税进行清理。欠税数额较大的要制定清欠计划,确保6月例征期前全部入库。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查阶段,5月15日前结束

  各纳税人应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对照相关税收政策填报分行业分年度自查表(附表1—附表4)在5月15日前报送到各税收管理员处。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还应在5月例征期前将自查的税款和滞纳金及时申报入库。

  (二)第二阶段:集中清理阶段,6月15日前结束

  我局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全科人员在该阶段开展集中清理核查,大力清缴营业税欠税,对在自查阶段中不认真进行自查的、自查无问题的作为重点进行核查,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稽查部门全力配合税源管理科开展集中清理核查工作,保证6月例征期前将全部应缴税款催缴入库。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认真进行自查,以营业税为抓手,涉及其他税费的实行各税费统查。

  2、在专项清理过程中,对自查申报阶段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只加收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在集中核查阶段发现纳税人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发现的重大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表1-房地产业纳税自查表

  附表2-建筑业纳税自查表

  附表3-金融保险业纳税自查表

  附表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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