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目录更新]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10-26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等文件,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告。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审批;要统筹协调,采用优化申报管理、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提升管理质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我局于2014年12月4日发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对外公布厦门市各级地税机关都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45项(包括审批权在税务总局,各区地税局行使初审权3项,不包括地方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39项。 根据中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一年来,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已分批次取消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中明确,今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 因此,《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已明显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局根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已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进行清理,并调整更新。 二、《公告》主要内容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的要求,更新后的目录仅保留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的5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了1项行政许可事项和3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由于本公告是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整理,如在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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