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个人还是家庭?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6-01-06
摘要:编者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包含个人和家庭两种,我国一直采用个人课税模式,是否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成为理论界和税收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度研究》课题组在苏州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来自多地税务机关的科研人

  
  ■改革宜采取渐进的方式
  
  河南省地税局科研所
  
  一直以来,学者普遍认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有差异的费用扣除是实现税收公平原则的最好选择,更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认知。基于国际经验和我国征管实际,改革宜采取渐进的形式,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充分考虑家庭的各类生计支出与赡养抚养支出,对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实行动态扣除,对分类所得的费用扣除采取比例扣除的形式。在征管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比较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实行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差异扣除。
  
  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可自主选择“单身纳税人、已婚单独申报的纳税人、已婚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以户主身份申报的纳税人”四类申报主体。
  
  在家庭课税模式下,可以参考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优化税率结构的办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方面,可以采用“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做法。具体来说,可将我国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降到五级,最高边际税率由45%调整到35%;对经营和劳动等相同税源性质的收入,采取统一的税率标准,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家庭模式更能彰显公平
  
  黑龙江地税局课题组
  
  我国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共同从事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负担。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为此要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就必须对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了解,而不应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割裂开来考虑,否则,就会形成“穷人纳税,富人避税”的不公正局面。
  
  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为家庭课税制征收创造基础条件,可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遏制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这比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更加公平、合理。
  
  由于纳税过程繁琐和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的有限性,多数纳税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申报手续和办理纳税事宜方面难以自行完成,急需设置一个简明高效的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纽带。而税务代理制度的推行,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短期内不具备家庭课税实施条件
  
  湖南省地税局课题组 长沙税务干部学院
  
  真正意义上的家庭课税模式是指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下,其计税单位选择为家庭的计税模式。其基本涵义是,在个人所得实现(或取得)时,分不同所得项目(类别)预征,其计税单位为个人;纳税年度终了后再将全部所得综合汇缴,其计税单位为家庭。
  
  家庭课税模式融合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有利于及时监控税源,又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较好地解决税收的横向不公平问题,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定位应当是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即通过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以促进效率,通过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以促进公平。
  
  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社会环境、社会征信体系、税务机关信息管税的能力看,短期内尚不具备家庭课税模式实施条件,近期内应当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应税项目划分、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结构进行完善与改良。
  
  短期内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考虑家庭因素对计税的影响,特别在税前扣除制度设计时,要考虑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加以扣除,如个人婚姻状况、配偶就业状况、子女数量、赡养因素、必要的教育和大病医疗支出等。目前最需要优先考虑的是综合课税的费用扣除额应增加人口赡养系数和房贷利息支出这两个专项扣除项目。
  
  ■模式选择可另辟蹊径
  
  刘朝均 王文波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包括个人、家庭。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但其操作复杂、征税成本和社会成本巨大。选择家庭合并计算、分割扣除、个人单独申报,建立与税收扣除、累进税率设计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既能体现税收公平、效率原则,也能降低对婚姻的影响,提高家庭福利和社会效率。
  
  所得可划分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综合所得以劳动所得为主,分类所得以财产和资本利得为主。
  
  费用扣除包括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和分类所得费用扣除。
  
  在综合所得费用扣除中,一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包括基本扣除、分项扣除和附加扣除。
  
  基本扣除指维持纳税人和家庭成员基本生计的费用扣除,包括食品、衣服、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服务、杂项商品与服务支出。
  
  如果考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影响,以四川省为例,我们认为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每月2000元比较适宜。基本扣除是按家庭计算的,因此无收入来源的法定被赡养人、抚养人和无收入来源配偶生计费用支出应当扣除。有收入来源但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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