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个人还是家庭?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6-01-06
摘要:编者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包含个人和家庭两种,我国一直采用个人课税模式,是否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成为理论界和税收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度研究》课题组在苏州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来自多地税务机关的科研人

  
  分项扣除指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并缴纳的社会保险、年金、住房公积金应扣除。
  
  附加扣除主要包括:1.大病医疗费用扣除。可对未报销医疗费用按比例扣除(如60%)或限额扣除。2.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对纳税人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贷款利息应当扣除,对无住房家庭的房租可以限额扣除或参照房贷利息标准扣除。3.教育支出扣除。对纳税人用于子女基础教育至大学学历教育阶段(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可凭有效票据按比例扣除(60%)或限额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的可简易扣除(如每月1500元)。
  
  二是生产经营所得成本费用扣除。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等,还应包括投资者工薪费用扣除。
  
  在分类所得费用扣除中,总体考虑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作费用扣除。
  
  对综合所得累进税率的设计,税率可设5级,5%、10%、20%、30%和40%。
  
  对分类所得的税率设计,我国30多年来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与综合所得的平均税率接近,对分类所得设计20%的比例税率仍然是税制改革的取向。
  
  作者单位:四川省地税局
  
  ■改进征管,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的功能
  

  李朝晖
  
  只有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条件并进行配套措施的改革,才能真正使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实至名归,收入调节功能也才能完整发挥。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很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造成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和委托代征三种征收方法,由于受现有征管体制和信息建设系统的局限,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部门合作共享,甚至税务机关区域信息传递或内部机构信息传递也存在诸多障碍。信息传递不畅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监控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当前唯一能管住的只有那些单纯依靠工资生活,并由行政事业单位和规范企业代扣代缴的中低收入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广、流动性强、税源分散、不易管控,所以要使“公平纳税”理念得以全面贯彻,必须在进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不断推进税收征管条件的完善,加快配套措施建设的进程。
  
  一方面,就完善税收征管条件来讲,应建立健全以银行为核心的个人收入信息采集系统及其与税务机关的共享体系,设立个人所得税档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完善交叉稽核管理系统;建立畅通的税务机关信息传递系统,保证跨区域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税收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就完善征管配套措施来讲,目前应下大力气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继续完善个人存款实名制,并建立范围扩大的资产实名登记制度;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家庭因素对个税影响的比较
  
  王泽雷 傅彤 余菁程平
  
  家庭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有四种方式。最常见的是费用扣除,为大多数国家采用。其次是税收宽免,另外有税收退还和扣除(损失)相互结转。
  
  在扣除费用方面,美国的扣除项目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和其他。
  
  新加坡法定扣除费用有17项之多,与家庭有关的有:婚姻扣除,包括配偶扣除以及残疾配偶扣除。为鼓励生育,给予生育优厚的费用扣除和养育子女的费用扣除。
  
  德国与个人生活相关的特殊支出和非常费用,可税前扣除。
  
  巴西夫妻双方选择以家庭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可享受适用于家庭和个人的费用扣除外,在投资所得费用扣除时,还可扣除纳税人及其家属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此外,子女教育费用按年扣除一定额度;离婚夫妇一方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用也可扣除。
  
  香港缴纳薪俸税时与家庭有关的扣除项目包括:支付给养老院的父母、祖父母养老费,可扣减最高8万港元/年;房贷利息,每年可扣减最高10万港元/年。
  
  美国、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对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赡养的父母规定了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称为税收宽免或者抵免。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家庭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仅限于家庭成员间财产转移、离婚分家析产以及外籍人员个人费用扣除方面,家庭税收负担较高。家庭课税模式以家庭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总收入征税,充分体现了量能征税的原则,应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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