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个人还是家庭?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6-01-06
摘要:编者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包含个人和家庭两种,我国一直采用个人课税模式,是否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成为理论界和税收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度研究》课题组在苏州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来自多地税务机关的科研人
编者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包含个人和家庭两种,我国一直采用个人课税模式,是否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成为理论界和税收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度研究》课题组在苏州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来自多地税务机关的科研人员就课税模式选择展开激烈讨论,本期财税论坛选取其中的主要观点呈现给读者。
  
  ■课税模式应考虑现实国情和征管基础
  
  北京市地税局课题组
  
  从我国现实国情和征管基础看,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路径,应先实现分类与综合税制下面向自然人的个人课税模式,在此基础上推行允许夫妻家庭联合申报的混合课税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实施分类与综合税制下面向自然人的个人课税模式奠定了基础,但距离家庭课税模式还存在很大差距。若直接推行家庭课税模式,势必因为社会基础不具备、征管能力不适应出现征管漏洞,降低纳税人遵从度,无法真正实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家庭成员构成多元以及人员大量流动造成家庭界定复杂。一方面,根据《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基本结论,当前我国家庭成员构成仍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这将给纳税主体范围确定带来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亿人,普遍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将给家庭成员界定带来难度,属地管理下实施家庭课税模式将增加税收管理风险。
  
  缺少相关配套制度衔接。一是面向自然人的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尚待建立完善。由于缺少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当前个人收入涉税信息还未实现个人名下归集,缺少此项基础工作,实现涉税收入信息在家庭名下归集的难度将更大。二是涉税信息共享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完善个人所得税及配套相关法律制度是顺利完善课税模式选择的基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健全法律制度。
  
  一是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向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改革,先小综合后大综合,逐步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二是逐步完善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自然人相关的涉税信息及资料均归集于纳税人识别号下。三是完善非现金支付制度。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收入所得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高对个人收入的监控,鼓励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个人交易支付中的应用。四是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以修订税收征管法为契机,进一步明确部委、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费用扣除项目。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将费用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生计扣除。在初步设定生计扣除时,可以基于单位家庭成员扣除额的思路设计家庭扣除,按照基本生计扣除×家庭系数×家庭结构折算系数的方法计算生计扣除。建立生计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物价变动情况和通胀水平,每年度动态调整生计扣除标准。在逐步推行实现个人申报制度并建立强大的信息核算系统后,生计扣除可以推行单位家庭扣除额与据实扣除并行的方式,纳税人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扣除方式,进一步体现费用扣除的公平性。
  
  ■承认家庭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
  
  海南省地税局课题组
  
  家庭课税模式能更好地体现一国政府的公平治税思想。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均承认家庭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将家庭劳动纳入社会分工的大系统中,体现男女平等的社会学意义。同时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抚育费、纳税人本身再教育和循环教育费、父母赡养费等刚性生活成本费用。家庭课税模式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刚性实际支出情况,使同类型的人在税后结果上尽量公平,充分体现税负量能负担原则。
  
  家庭课税模式更能体现财产家庭共有或夫妻共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仅针对个人账面所得课征,所以,在课征时纳税人只能是财产共有者中一方或多方分别缴纳,而不是共同就同一财产纳税。从社会学角度看,这样的税制没能体现家庭或夫妻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个人所得税有筹集收入、公平课税、稳定经济的三大功能,三大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宽税基、超额累进税率两个核心因素。家庭课税模式有利于拓宽税基,将所有应税收入纳入课税范畴并对所有应税收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不像目前的个人课税模式将累进税率适用范围限定在工资、薪金、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使得累进税率稳定经济的功能发挥大打折扣。
  
  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和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国已具备实行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的外在条件和技术手段。
  
  ■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模式
  
  大连市地税局课题组
  
  首先,考虑每个家庭的成员构成情况。根据我国的国情,按以下步骤确认构成情况:一是确定一个家庭有几个取得收入的人员,二是确定每个家庭赡养的人数,三是将需要赡养的人员分类,四是根据一定的系数进行计算确定每个家庭的负担。在具体设计中,对被赡养人进行分类时,大抵可分为孩子和老人两类。对每类被赡养人进行系数计算时,如一个家庭所抚养孩子的费用可采用的方法:确定抚养孩子的人数,对抚养的孩子再进行分类,再结合国情,对每一阶段被抚养人需要的支出进行系数调整,确定较为准确的数据。
  
  其次,考虑整个家庭的收支情况。一是确定整个家庭的收入人数和每个人的收入情况。对收入情况进行确定时,要把纳税人各种收入进行汇总,计算出整个家庭的收入。二是对家庭的各项支出进行分类。三是将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的总开支后的余额作为家庭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收。
  
  再次,考虑家庭的特殊突发情况。比如,家庭中有人突患重大疾病,或者家庭中有残疾人员、单亲家庭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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