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依据:
小结: 该种筹划方式实际上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所得越高,适用税率就越高的特点,通过分离筹划主体的方式,实现了纳税绝对额的直接减少。 筹划类型二:收入类型的筹划 筹划原理:我国税法对不同类别的收入实行不同的税基和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3:用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轻员工税负。 案例: 张先生2x05年3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400元,由于同时在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张先生从中每月收入为2400元。兼职合同没有约定张先生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张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400—800)×20%=320(元)。张先生所在单位工资低于800元,因此该项所的应纳税额为0。如果张先生修改其与外资公司的合同,使二者成为雇佣关系。由于张先生在两处获得工资所得,因此,他必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张先生通过变更所得性质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0—175=14(元)。 税法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个人所得税月薪酬计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低于35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此种纳税筹划方式也是通过变换税基的种类适用较低的税率,实现对税率这一筹划客体的选择来达到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的目的。 案例4:变更所得性质。 案例: 张先生2x05年3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400元,由于同时在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张先生从中每月收入为2400元。兼职合同没有约定张先生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张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400—800)×20%=320(元)。张先生所在单位工资低于800元,因此该项所的应纳税额为0。如果张先生修改其与外资公司的合同,使二者成为雇佣关系。由于张先生在两处获得工资所得,因此,他必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张先生通过变更所得性质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0—175=145(元)。 税法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个人所得税月薪酬计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低于35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此种纳税筹划方式也是通过变换税基的种类适用较低的税率,实现对税率这一筹划客体的选择来达到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的目的。 案例5:改变离境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 约翰先生2x00年1月20日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x06年12月5日,之后回国,并于2x07年1月1日再次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x10年5月30日。由于离境不超过30天,从2x01年至2x09年,约翰先生在我国税法上被视为居民纳税人,而且,从2x06年起,他就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约翰先生调整其离境时间,比如,从2x06年11月30日离境,这样2x06年度他的离境时间就可以超过30天,不属于临时离境,可以扣减天数,这样2x06年度约翰先生就不在是居民纳税人。而且5年期间可以由次中断,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约翰先生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居民纳税人: 一是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二是从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一次离境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90日的。 总结: 此种纳税筹划方式通过调整离境时间利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纳税人纳税绝对额的直接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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