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规定
国家对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非常重视,从93年开始就出台相关政策,到目前为止最新的政策是《》(),具体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对包装物押金征收所得税的文件是《》(),具体规定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购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会计处理 会计上把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记入“其他应付款”,收取的押金何时从“其他应付款”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必须是在该押金确已逾期或有其他确切证据表明无法收回包装物。 (3)纳税调整 例:甲公司2005年1月出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收取了押金11.7万元,合同约定归还包装物时押金再行返还。 甲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其他应付款 117000 到2006年1月,收取押金已满一年,如果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作为税法上的计税收入。首先2006年1月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17000÷1.17×17%=17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如果企业没有进行上述账务处理,2006年所得税汇算时还要调整所得税:假设2006年会计利润为150万元,且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150+11.7÷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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