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股权激励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在股权激励方式上,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有两种主流选择,一是发行股票期权,二是股东转让股票...


  在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结论基础”中,在“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部分中详细介绍说:“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或其他方)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或其他方)转让权益性工具。”并进一步指出,“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或商品)。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或商品)作为向雇员(或其他方)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或其他方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可见,对于类似“股东转让股票”的激励形式,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精神,也需要同公司发行股票期权一样进行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只是,在“两项交易说”的情况下,前面要增加一项上市公司获得股东“捐赠”相应股份的会计处理。

  其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这些考虑,有其对财务报告中立性等方面不懈追求。

  在上述“结论基础”中特别谈到:“一些国家的政府采取的鼓励雇员拥有股份的政策并不能作为对这些类型的计划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的正当理由,因为给予特定交易以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来鼓励主体采用这种交易不是财务报告的任务。”并且,其中举了一个类似的例子:“比如,政府可能希望鼓励主体对他们的雇员提供养老金,以减轻国家的未来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养老金成本可以不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来进一步理清与强调财务报表的作用:“这种做法会损害财务报告的质量。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信息,帮助他们做出经济决策。省略财务报表中的费用并不会改变这些费用既已发生的事实。费用的省略导致报告利润的虚增,使财务报表不再是中立的,透明度和可比性降低,对使用者具有潜在的误导作用。”

  我们认为,上述这些围绕着股权激励费用的陈述,对于中国投资者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启发与借鉴作用,也有利于对相关公司做出正确分析与合理估值。

  当然,类似新安股份“股东转让股票”激励方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尚属悬疑。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内容,毕竟不属于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规定。其中,也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技术性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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