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应就相关计算口径予以掌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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