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法律地位不高,权威性不足,与其主体税种地位不符 增值税只有作为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颁发的暂行条例和作为税收规章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实施细则等,还有作为部门规章的规定、办法及一大批规范性文件。 二、减免税规定较多,执行难度大 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件规定的七项减免税以外,对资源综合利用、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保护残疾人、支持各行业如纺织业、核电工业和发展进出口贸易等方面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规定或即征即返的办法。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导致大部分纳税人实际脱离增值税的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约85%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制度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缺陷 一是没有足额退税;二是退税率变动频繁;三是对应限制出口的高污染、高耗能及资源型产品视同一般出口产品予以退税,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是退税手续复杂。 五、增值税地区转移现象严重 增值税课征依据的两个原则:生产地原则(Origin principle)和消费地原则(Destination principle)。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国际贸易大多采用消费地原则,原因有两点:一是生产地原则可能导致恶性税收竞争;二是消费地原则需要的边境税收调整很容易做到(如设立海关等)。 “属地”管理之“地”如此之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居住地 n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核算地 n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 n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在一国境内的跨地区税收征管中,很少有国家实行消费地原则,主要原因有: 一是边境控制会阻碍商品流动,也会提高征管成本; 二是当增值税属于中央税时,不存在税收竞争问题; 三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成本更低。 增值税负担与收入归属不对称的不利影响 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不利于建立为消费者服务的公共财政观念。 不利于地区财力均衡。
增值税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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