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8-01-02
摘要:(一)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转

  (一)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项目性质

地税预缴

国税申报

①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与地税预缴相同

②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与地税预缴相同

  【注释】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以下相同)。

 

 

  (三)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

项目性质

地税预缴

国税申报

①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增值税=出售全价÷(1+11%)×11%

-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②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增值税=出售全价÷(1+11%)×11%

-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四)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项目性质

地税预缴

国税申报

①差额缴纳(4地、2年以上、非普宅)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提示:其他个人不需向国税申报)

②全额缴纳

(各地、2年以内)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提示: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3.其他。

  (六)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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