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发[2003]126号 2003-04-29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53号公告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本文自2006年10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现将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通知如下: 一、年息为0.72%,月息为0.6‰,日息为0.02‰。 二、上述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海关总署 2003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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