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1]363号 2001-12-17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支持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其业务范围为从事母企业经营范围项下的业务联络工作。 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登记条件、登记管辖及登记注册程序执行。 三、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区外办事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监管。 1.区外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如无违法行为可顺延。 2.办事机构登记机关与保税区企业原登记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对办事机构登记后,应以回函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确认,并加强对该办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办事机构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区分该机构母企业类别,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依法处罚。处罚对象应为保税区母企业。根据案情,必要时也可将案件移送保税区内母企业的登记机关处理。 四、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不享受区内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不得设立外币账户。办事机构账户除母企业的拨款款项外,不得出现任何收入款项。母企业的拨款款项仅限于该办事机构合理的办公经费。 六、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可在区外设方办事机构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经营性分支机构。 七、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1996年下发的《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341号)停止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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