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 2007年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金额10万元,我公司收到定金5万元后记入预收帐款,随后按合同加工并发了货,余款购货方一直未付,我们也没有出具发票,税务稽查时让我公司按5万元收入补了税,如果在2008年对方付清货款,我们要出具10万元的发票,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如何申报增值税,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证如何填写? 解答内容: 您好:您指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核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吗?贵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当时采取的是什么销售方式?请提供具体情况,以便我们解答您的问题。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5〕61号)中对“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规定,对于因纳税人前期己申报交税,但未开具发票,而在本期补开专用发票并抄报税而造成的销项比对不符的情况,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因此,增值税的申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报说明据实填写,凭证如何填写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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