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公司对外投资A公司10万元,取得A公司发放股息款1.5万元,请问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第6条第四项又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知如何理解,请问08年度按新税法该笔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 属期为2008年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