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项发放的税收统筹安排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业为开拓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的销售额一次发放销售奖金。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该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2007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捆绑的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老王2006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然而,当老王年终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财务人员详细地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310000×25%-1375=76125(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面对七八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提出,虽然按规定年终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当中他还要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按报酬与奖金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金,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当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 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0%-375=43025元。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690元 [310000×(10%+15%+5%]×33%。 (假设2006年万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万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采用此种方法之后,老王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3100元(76125-43025),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690元,老王和万成公司都得到实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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