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监发[2018]10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18
摘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人社监发[2018]109号       2018-5-1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政府于2018年2月12日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其中对《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启动听证程序的标准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授权市级行政机关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结合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时,将“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作为《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

  二、做好听证告知与送达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完成听证告知与送达工作,并做好案卷规范工作。

  三、其他要求

  请各单位遵照《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做好听证程序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