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人社监发[2018]109号 2018-5-18 税屋提示——依据京人社监发[2021]2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政府于2018年2月12日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其中对《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启动听证程序的标准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授权市级行政机关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结合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时,将“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作为《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 二、做好听证告知与送达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完成听证告知与送达工作,并做好案卷规范工作。 三、其他要求 请各单位遵照《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做好听证程序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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