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7]2415号 北京市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存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0
摘要:国有企业整体拍卖收入,如无法确定是哪项资产收入时,可按破产企业各项资产评估价值占总资产评估价值的比例,分别记作各项资产收入。

北京市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存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1997]2415号          1997-12-10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有企业在破产期间必须支付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列入“清算费用”科目核算。

  二、国有企业整体拍卖收入,如无法确定是哪项资产收入时,可按破产企业各项资产评估价值占总资产评估价值的比例,分别记作各项资产收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