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7]11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9
摘要:为切实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纳税申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7]114号       2007-06-29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切实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纳税申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申报管理,提高准期申报率

  依法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内容,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事项,开展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以及进行税源监控的主要依据。各级国税局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申报管理,提高准期申报率。

  (一)开展纳税申报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手机短信发送、集贸市场宣传、上门辅导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纳税人有针对性的、分类别的纳税申报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依法、自主、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

  (二)严格申报资料审核录入。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后,应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未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当即退还纳税人进行补正;对内容完整、章戳齐全的,应将有关纳税申报数据及时采集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严禁由税务人员代替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继续做好申报提醒和逾期申报催报管理工作。在纳税申报期满前1-2日,税收管理员应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到的未申报户,提供纳税申报提醒服务,督促其按期申报纳税。对未按期申报的,应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合理确定纳税申报方式。各级国税局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便捷高效的纳税申报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在纳税人自愿基础上积极推广电子申报、网上申报。对于双定户的纳税申报,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全部实行以缴代报。在定额执行期间以及未发生其他需要纳税申报的情况时,可不报送纸质申报表。待定额执行期满,再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2、对于不达起征点的双定户,月度实际经营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当其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月度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时,应主动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不达起征点户的监管巡查,发现其达到起征点而不主动申报的,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并予以处罚。不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在定额执行期满后,也需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二、加强对增值税和所得税长期零负申报户的监控管理

  (一)开展调查分析。纳税申报期满后,税收管理员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提取所辖范围内企业增值税零负申报情况和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情况,开展调查分析。对连续三个月增值税零负申报企业和连续两个季度既无销售收入,也无成本费用发生的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户,综合业务部门要向税源管理部门下发调查分析督办单,由税收管理员逐户核查零负申报的原因,并将核查情况书面报告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据此进行分类分析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综合业务部门。各县(市、区)局要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零负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降低零负申报率,提高申报质量。

  (二)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借助省局开发的纳税评估软件和其他辅助手段,结合相关部门的经济指标,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连续三个月或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六个月出现增值税零负申报的企业和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评估。评估发现疑点问题经约谈不能准确说明原因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对偷税数额较大,情节比较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转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三)对零负申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一是对于那些名存实亡、长期不发生业务、又无在案税收违法行为的零负申报户,动员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二是对于查账征收零负申报小规模企业,要对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账簿设置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四)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国税局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集中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开展长期零负申报户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虚假零负申报,以巩固管理成效。

  三、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税源管理部门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经综合业务部门批准后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非正常户的注销。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经综合业务部门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非正常户注销处理。非正常户注销后,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违章处理、流失发票缴销、欠税清缴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非正常户解除处理。

  (四)非正常户的巡查。主管税务机关在管户巡查过程中,要将非正常户作为重点巡查对象,对清理巡查出来的非正常户,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存在偷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从严处理;对未发现偷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则对其未按期申报行为从重处罚。

  四、明确逾期申报处罚标准

  为了提高准期申报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逾期申报的处罚标准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申报的处罚标准:

  1、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逾期申报1天,罚款标准不得低于50元,累计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

  2、个体工商户每逾期申报1天,罚款标准不得低于20元,累计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

  3、临时经营纳税人每逾期申报1天,罚款标准不得低于10元,累计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申报的处罚标准:

  1、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逾期申报1天,罚款标准不得低于100元,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2、个体工商户每逾期申报1天,罚款标准不得低于30元,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3、临时经营纳税人每逾期申报1天,罚款标准不得低于20元,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其他事项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发生逾期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追查到案的,应在上述规定的处罚标准基础上从重处罚。

  2、对于存在特殊情况,需要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经县(市、区)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对强化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税局要通过开展税法宣传、强化申报管理、实施违章处罚等手段,促使纳税人依法自主准确申报。对虚假的零负申报,要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

  (二)加强领导,保证落实。

  1、各级国税局要认真执行加强纳税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逾期申报处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问题,加以科学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向省局反馈有关信息。

  2、各级国税局要完善纳税申报考核制度,不能单纯考核申报率,要注重将申报率和催报率、逾期申报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等指标进行捆绑考核。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应做好相应的备案登记。综合业务部门应按月对逾期申报数据和处罚数据进行抽查比对,对于既未按照规定处罚,也未报批备案的,应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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