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5号 2004-1-13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清理。各地要认真组织委托代征单位的清理检查,2003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且符合原《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协议期限继续执行,否则一律终止。200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立即终止。 二、规范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一要严格执行税款征收的有关制度,保证税款、税收票证的安全;二要严格执行税法,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三要严格监督,防止税收征收权的滥用,四要严格监管,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单位档案。 三、报送材料。各地应在2004年2月15日前将《委托代征单位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科。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