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制糖企业有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6]329号 2006-11-2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最近,基层地税部门反映我区制糖企业发生的一些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就我区制糖企业有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对我区制糖企业按照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实际支付,用于扶持甘蔗种植,进行技术改造,维护甘蔗种植、运输和蔗糖生产正常秩序,保证甘蔗种植、运输和蔗糖生产,且取得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款收据的有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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