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89]20号 1989-04-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5.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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