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三字[1989]2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 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5-13
摘要:对生产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企业,其生产或储存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用地,生产、储存其他产品的厂房、仓库用地及建筑物周围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 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三字[1989]29号      1989-05-13

 

  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兔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通知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考虑到兵工企业生产因安全需要占地面积较大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j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生产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企业,其生产或储存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用地,生产、储存其他产品的厂房、仓库用地及建筑物周围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生产或储存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厂房、仓库之间由于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为满足各种火炮、坦克、轻武器、枪炮弹、火炸药、火工品等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除上述生产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地,应当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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