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 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三字[1989]29号 1989-05-13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兔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通知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考虑到兵工企业生产因安全需要占地面积较大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j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生产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企业,其生产或储存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用地,生产、储存其他产品的厂房、仓库用地及建筑物周围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生产或储存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厂房、仓库之间由于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为满足各种火炮、坦克、轻武器、枪炮弹、火炸药、火工品等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除上述生产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地,应当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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