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具体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二[1994]82号 1994-02-17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的年终加薪或年终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加薪、奖金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引起适用税率提高的,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可以采用以月份的加薪或奖金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数找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加薪、奖金及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平均年终加薪和年终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后找不到适用税率的,按最低一级适用率计算片税。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参照执行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对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分别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 (三)对个人无照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流转税开具发票时同时带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问题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参照执行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所得依照《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人承包或承租经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征税问题 对企业职工内部集资或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公开发售的企业债券,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 只就超过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再上浮40%以上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手续费问题 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入库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具体手续由经管税务机关办理。 六、征收管理问题 (一)凡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广州市税务局税计[1985]322号文和税征(91)186号文等有关规定的分工进行征管。 来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税外[1993]529号文第5点的规定执行;我国外派人员属区、县(市)税局经管的单位派出的,其个人所得税由经管税局的涉外机构负责征管,属市局的分局经管的单位派出的,由市对外税务分局代征处负责征管。 (二)对不需办税务登记的党、政、军、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属广州市级的由广州市税务局第二分局委托广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代征;属中央、省级驻穗行政事业单位,由中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座落地辖区、县(市)税务局负责征管;属区、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该辖区、县(市)税务局负责征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本文后30天内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经管的扣缴义务人核发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广州市税务局 1994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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