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0]19号 2000-04-03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为活跃我省房地产市场,省政府先后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闽政[1999]文18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9]25号),其中闽政[1999]25号文涉及的税收政策不够完整。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对我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9]40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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