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堤防养护费税收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函字[1995]4号 1995-04-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鲁黄财发[1995]2号函收悉。关于申请堤防养护费免税问题,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原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已经停止执行。因此,贵局下属单位收取的堤防养护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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