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函字[1995]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堤防养护费税收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27
摘要:你局鲁黄财发[1995]2号函收悉。关于申请堤防养护费免税问题,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原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已经停止执行。因此,贵局下属单位收取的堤防养护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堤防养护费税收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函字[1995]4号        1995-04-27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

  你局鲁黄财发[1995]2号函收悉。关于申请堤防养护费免税问题,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原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已经停止执行。因此,贵局下属单位收取的堤防养护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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