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67号 2005-5-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意见》对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实现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好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为更好地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力度,自2005年5月起,各地除应在每月7日前报送税户查询报表外,对1、4、7、10预缴月度及企业所得税入库收入较去年同期变动超过50%(含)的其他月份,应同时报送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从行业以及重点税源户两个方面对税源变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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