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6]377号 1996-03-12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列入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名单的企业(单位)应在增值税入库区县的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退库手续。具体办法是:首先由企业(单位)主动与区县财政局取得联系,并按照区县财政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持填好的新产品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携带增值税缴款书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和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增值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参加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共同组织的增值税先征后返会审,会审通过后即可办理退库手续。 二、为了便于操作,结合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将新产品的退税额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计算机当年实现销售的退税额: 当年该项产品进项税额=当年全厂进项税额×(该产品当年销售额÷当年全厂销售额)×100%当年应退(已纳)增值税额=当年该产品销售额×增值税率-当年该项产品进项税额 三、凡符合文件列举新产品的企业(单位),从文到之日起,对新产品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对不实行单独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暂不办理返还手续。各企业(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一律不办理返还手续,对已返还的,要依据财政法规予以追回。 四、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尽快通知企业办理退税事宜。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6年0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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