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3]289号 2003-07-04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目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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