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8]357号 1998-11-06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货物在报关离境后,拿不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此项业务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我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电话答复:“追补税款与日常业务不同,情况特殊,其退税手续可从实办理。对新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在追补款入库之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证明、出口发票等办理出口退税”。根据上述精神,我局明确对新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税款入库后,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或海关加具公章的证明件、外汇核销单或结汇水单、出口发票等办理出口退(免)税。各地在审核时应注意国内转厂部分不能办理退(免)税。 以上通知,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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